時間2022-08-26 17:15: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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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51.在法定期限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另外,87號令第六十八條、74號令第三十六條和《磋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有類似規定。
52.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并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詢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87號令第六十九條 、74號令第十八條、《磋商辦法》第二十九條對此均有明確規定。